前言
東吳大學法學院法律與宗教研究中心日前舉辦第十回法律與宗教研討會,邀集許多位專家、學者發表意見,用以探討宗教團體在國家制度中,如何伸張合理的權利、義務,台灣宗教聯合會創辦人兼執行長法藏法師於開幕時表示,宗教作為導引每個人思想的力量及主要依據的時候,就不能用過往「國家管理一切」的思想來處理宗教事務。
(文字、攝影:記者王柏倫、陳威穎)
第十回法律與宗教研討會由東吳大學法學院法律與宗教研究中心主辦,並且由台灣宗教聯合會及中華人權協會共同協辦,邀請新興宗教研究中心(CESNUR)主任Dr. Massimo Introvigne,及人權無國界主席、前比利時教育部內閣代表與比利時議會代表Mr. Willy Fautré,和前司法院大法官黃茂榮,及中華中道領導文化總會理事長、中央投資公司董事長陳樹等各領域專家到現場。
台灣宗教聯合會創辦人兼執行長法藏法師表示,這是華人歷史第一次有能力且有地位可以思考,「宗教與國家間的政教和平關係」,過去西方基於歷史文化而採行政教分離,而華人社會卻直接接受這樣的分離制度,導致沒有政教互助的可能,這絕對是要思考的問題。
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高思博也提到,尤其是歐洲國家與宗教間的關係都有深厚的歷史淵源,但是比較法就必須要研究本土路徑及障礙,有許多文化、風俗相異之處也不能照搬,此次研討會藉由探討這些議題,可以作為未來建立制度的立論基礎。
研討會的一開始談到「政治與宗教的關係」,Dr. Massimo Introvigne就指出,自古以來各國採用不同的模式來控制宗教,試圖控制一些被貼上「邪教」標籤的宗教,而目前的西方宗教學者通常不用「邪教」稱呼,而是「新興宗教」,因為「邪教」的稱呼只會造成混亂,但並非所有「新興宗教」都是傳播愛與和平,因此當有宗教結合犯罪時,就以「宗教犯罪」加以稱呼;Dr. Massimo Introvigne也說到多種反邪教的模式,其中包括美國、中國、俄羅斯及法國四種模式,並表示對於各種控制宗教模式加以總結,並非用於保護相同的東西,但相互結合後造成「反邪教團體」出現,進而引發戰爭,像是俄烏戰爭或兩岸衝突亦是如此。
談到「宗教團體的自治權問題」時,Mr. Willy Fautré也提到,憲法和法律框架定義宗教團體在國家的地位及身分,這件事在任何國家都用以保障政治及社會穩定,而國家保持中立及宗教團體的自治權是歐洲民主制度兩個重要支柱,因此宗教團體的自主性及其成員的運作方式,在民主政治下會成為越來越複雜的議題;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專任副教授宮文祥也出來解釋,表示如果宗教自由只剩下平等保護、中立性原則,那宗教自由的意義就會被掏空,因為世俗的法律只需要平等對待即可。
宗教團體具公益性 不應以社團法人來規範
針對「宗教團體的公益性」進行探討,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專任教授陳清秀表示,宗教擁有公益性的特徵將表現在四個方面,第一個就是宗教可以將社會成員連結在一起,組成團體組織相互關懷;第二是可以強化社會基本規範及價值理念,像是倫理觀念、道德規範等等;第三則是可以使政府權威合法化,讓人民更願意遵守國家律法、典章制度,例如聖經中表示國家是上帝所創造,用以保護人民福祉,故人民應忠於國家,並盡到納稅義務,以護持國家永續發展;第四個則是有助於人類妥協於艱苦生活及社會中的不平等,藉由紓解人民苦悶情緒、安定人心,以建構祥和的社會。
台灣大學法律學系專任教授柯格鐘作為陳清秀的與談人,他指出,雖然宗教自由在《憲法》中並未提及,但至少集會結社自由可以等任,但到什麼程度國家才會進行干預,這是兩個層次上的問題,必須加以分辨;陳清秀也說,宗教任何人都可以膜拜,因此如果以社團法人進行規範,其封閉性就會掩蓋到宗教團體應有的公益性質,進而被人質疑,而《人民團體法》中也有強調宗教團體的公益性,符合這些條件之後,才能在稅法上給予相關優惠,但這與稅法給予財團法人的優惠是屬於不同類型。
當說到「宗教對法律的影響」的時候,輔仁大學法律學系專任教授吳志光就提到,傳統的禮教、道德及儒家思想等等就是使法律道德化,但這幾年宗教對法律的影響有比較不一樣的觀察點,那就是「同性婚姻平權」,許多學者也多次研究這次的經驗,表示台灣基督教信徒只占總體的十%以下,但卻可以帶動如此之多的非基督徒群眾上街抗議,其中就是淡化了宗教的因素,但連結華人舊有家庭、生活,乃至於宗族的觀念,這也是宗教理念結合本土信仰,藉此影響政策制定的案例之一。
不同教派需求各異 宗教無差別立法待商榷
談到「宗教團體法制的議題」時,台北教育大學教育經營與管理學系助理教授呂理翔表示,國家不應該假扮對所有教派無差別立場的立法,「宗教中立必非就代表無差別」,國家和宗教團體並非是截然劃分的關係,而是在許多領域上交錯、共治及合作,因此當國家以「只要符合比例原則就無違憲」來規範,就是無差別對待所有的宗教,沒有深入探討每個教派的需求,或是在自治權上有無獨特性。
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李永然表示,宗教自由的維護是《憲法》的保障當中非常重要的一塊,而宗教自由並非只是指個人內在的信仰,還包含宗教行為的問題,而在傳教的途中,就會涉及到多個面向的問題,包括宗教建築物、慣行等等,而這些權利、行為有無被法律予以保護,也應該是被憲法、大眾所關心的議題。
有關「美國的宗教自由恢復法」,宮文祥說到,宗教自由應該在審查標準上要嚴格審查,而提及美國的宗教自由恢復法的制定,由於自由派及保守派的人數變動,進而形成見解的差異,而這樣的情形對於司法權的行使、法制安定的要求,勢必需要審慎以觀;宮文祥也指出,美國憲法有規定兩個條款,分別是「立教條款」及「信教條款」,「立教條款」就代表政府的相關行為不能形成提倡特定宗教,而「信教條款」則是,在宗教儀式上是否能使用世俗法律所規定之違禁品,這之中到底是宗教自由及世俗法律規範社會良俗的重要性,就可能產生衝突。
宮文祥強調,因此以美國法制來看,宗教自由不能只用平等保護、中立性原則,就能檢視在個案上判斷政府的行為有無侵犯相關宗教自由;既然《憲法》已經確定對宗教自由的保障,而司法審查也已經有一個行穩致遠的審查標準,那像宗教自由恢復法就是反其道而行,這樣過多的介入就不會是妥適的行為,因為會變成反向歧視的產生。
轉型正義無助和解 還原歷史真相才是解方
針對「聖奧古斯丁惡的形上學反思台灣轉型正義的困境」,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研究員許家馨表示,年輕人對轉型正義並非高度支持轉型正義,有過半數民眾認為,轉型正義對和解沒有幫助,因此對於「轉型正義等於擁抱民主價值」的論述,數據是有出入的;許家馨也說,在轉型正義的倡議論述中,其實參雜很多善惡的觀點,是有形上學的差異,南非前總統曼德拉說過:「當我們把敵人非人化、妖魔化的時候,就是放棄和平解決分歧的可能性,並且試圖藉此正當化對其實施暴力」。
陳樹也表示,在二000年時任總統陳水扁主政之後,轉型正義被系統性地引入公共領域,當時就被批評是「有受害者無加害者」、「有轉型無正義」,而時任監察委員黃煌雄對國民黨黨產進行全面清算,經查清後也移請財政部呈請行政院全面處置,當時也說「屬於國民黨就屬於國民黨,屬於國家就屬於國家,有爭議用法律解決」,而截至二0一五年就已處理完畢;陳樹更說到,二0一六年民進黨主導國會完成立法,訂定包括《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及《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被法界人士批評是「違憲博物館」,黨產會也是集三權於一身的違法機關,「但現在違法、違憲也沒用,因為大法官解釋全部都是合憲」。
陳樹也提到,民進黨處理黨產執著在兩種記憶典範,分別是「以台灣為中心,並敘述其到台灣後的發展過程」及「記憶其被國民黨威權統治下的苦難、創傷」,強調他們是受難者,而這樣的記憶典範有著價值及衝突,也凸顯深刻的政治論理困境;陳樹也說,聖奧古斯丁「惡」的形上學能提供較完整的觀念,也不免除民眾的共同記憶,更可以看出分裂社會,藉此邁向新興民主國家的倫理道德困境,若黨產會、法院願意本於真相來調查、還原歷史真相,這樣才有正義的可能,否則沒有顧及社會和諧,更遑論達成和解,這並非轉型正義的本意。
法藏:爭設宗教法 人民需心靈及物質支持
在研討會的最後,法藏法師也說到,在西方曾經有過教大於政的狀態,也曾經政府有基於宗教理由而互相鬥爭,因此發展出政教互不隸屬,但在華人文化之中,其實宗教一直都隸屬於公權力之下,甚至是帝王之下,但這樣的情形放在現在,就會導致宗教自由被侵犯,然而互不隸屬也不代表政教互相平等,因為國家可以「不故意地忽視」,國家基於不隸屬的原則,所以可以完全不作為,「當一個宗教一直被汙衊、輕視,政府卻可以視而不見嗎?」;法藏法師也說,人民需要心靈及物質的支持,「如果家中有喪事發生,是要找和尚、神父,還是要找蔡英文幫忙念經?」這也代表國家能提供的有限,宗教能提供國家所沒有的,因此當國家有不在意、不故意違背了宗教的權利,就違背國家為人民所需要的責任,這就是國家失職;法藏法師強調,設立宗教基本法,並不是要讓宗教擁有特殊的權利,而是爭取合理的基礎,像是人事、隱私及土地等等使用的合理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