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秋儒/新北報導
新北市勞工局強調,勞動節是專屬於勞工的節日,雇主應給予勞工休假並給付工資,若勞動節適逢勞工的休息日或例假,則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擇日補假。實務上卻發現一些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的事業單位,卻遺漏勞動節,勞工當天出勤也沒有加倍發給當日工資;或者讓時薪制勞工出勤,僅按照出勤時數計薪,卻未發給加倍工資的情況。
勞工局長陳瑞嘉提醒,事業單位若因業務需求,徵得勞工同意於勞動節出勤工作,當日工資應加倍發給,月薪制勞工出勤時數8小時以內,除當日工資照給外,應加發1日工資;時薪制勞工應針對出勤時數加發1倍工資。至於超過8小時的工作時間,無論為月薪制或時薪制,皆應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加成計給加班費。
陳瑞嘉表示,事業單位如有違反規定,依法可處罰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名稱及負責人姓名等資訊,籲請事業單位務必遵守法令規定,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