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電挖礦場遭查獲 台電求償513萬

吳姓男子為省成本私接電線竊電供礦場電腦使用,警方持搜索票會同台電人員前往搜索,當場查獲大量挖礦機。(記者張翔翻攝)

記者張翔/高雄報導

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2月間接獲台電公司舉報,指出臺中市后里區有電表流量異常情況,懷疑遭人竊電,警方成立專案小組持搜索票會同台電人員前往搜索,當場查獲大量挖礦機,全案訊後依詐欺罪、竊盜等罪移送台中地檢署偵辦。

警方指出,今年2月間接獲台電公司舉報,指出臺中市后里區一廠房一處住宅有電表流量異常情況,懷疑遭人竊電,經保二刑大偵三隊與臺中市刑大偵八隊、刑事局電信偵查大隊第三隊共組專案小組,經電流數據分析,及現場偵查後,研判經營挖礦場,於3月21日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與台電稽查人員前往搜索住處及廠房,當場查獲吳嫌(69年次)以停放貨櫃屋為幌子,破壞台電公司電錶,減緩電錶轉動,私接電線繞過電表計量,經營挖礦事業,從中獲取不法暴利。警方於搜索現場起出八卡礦機23臺(每臺市值約10萬元)、挖礦顯示卡20張、隨身碟22支、手機1支、空調3組(含壓縮機3台)、變壓器1組等。

吳嫌自111年10月間迄今半年期間竊取電能高達78萬度,不法獲利數百萬元,警方呼籲,挖礦機(高運算功能電腦)耗電量極大,因此有些不法礦場主人,在戶外電線桿或變電箱偷偷私接電線後,直接跳過電表,竊電供他們的礦場電腦使用,竊電金額相當可觀,這類不法行為極易造成線路超載引發火災,對居民生命、財產安全產生極大危害。

警方表示經營「礦場」,挖虛擬貨幣並不違法,但破壞安全設備,竊取電力已涉及刑法加重竊盜罪,將面臨6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之處罰,切勿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