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金槍毒終身不得參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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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會二十六日表決《選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國民黨團在議場內舉牌齊呼口號,要求民進黨不要打假球。         (中央社)

記者王超群∕台北報導

立法院二十六日通過《選罷法》部分修正條文,明定曾犯「黑金槍毒」有罪判決確定者,終身不得參選。在野黨批修法不符比例原則,且有違憲之虞。

立法院會表決《公職人員選罷法》、《總統副總統選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藍綠黨團祭出甲級動員令;民進黨團以人數優勢通過行政院版本,明定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以及曾犯製造、運輸、販售毒品、槍砲與洗錢等「黑金槍毒」惡行,經有罪判決確定者,終身不得參選。因洗錢案判刑入獄的前總統陳水扁之子陳致中,政治生命確定終結。陳水扁死諫無效,在野黨也批評修法不尊重委員會討論結果,也不符比例原則,甚至有違憲的爭議。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日前初審通過《公職人員選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包括「排黑條款」在內等多項條文保留,交黨團協商;朝野黨團經討論後,僅第二十六條排黑條款保留,送院會處理。全案二十六日在立法院會處理前,民進黨、國民黨立法院黨團等召開黨團會議,研商對策。

立法院會下午處理《選罷法》修法新增「排黑條款」,其中備受爭議的犯《洗錢防制法》判決確定者、判十年以上刑度尚未定讞者不得參選;依序表決時力、國民黨、民進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最終以出席八十九人,贊成五十六人、反對三十人、棄權三人,通過民進黨團版本。綠營立委劉櫂豪、余天、楊曜、陳歐珀、邱議瑩及無黨籍黃國書、蘇震清等人未參與表決。

《選罷法》排黑條款三讀明定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以及曾犯製造、運輸、販售毒品、槍砲及洗錢等惡行,經有罪判決確定者,終身不得參選。陳水扁日前表示,不要將犯洗錢罪定讞納入終身不得參選的範圍,揚言要為此「死諫」,但最終仍被納入。

三讀條文也規定,以散布、播送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候選人、被罷免人、罷免案提議人領銜人本人的深度偽造聲音、影像、電磁紀錄,犯選舉罷免誹謗罪,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意圖營利,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當事人於選舉公告發布或罷免案宣告成立之日起至投票日前一天止,知有於廣播電視、網際網路刊播其本人的深度偽造聲音、影像,得填具申請書表並繳納費用,向警察機關申請鑑識。

另外,曾犯「搓圓仔湯」罪、包攬賄選罪、地方民意機關正副首長選舉賄選罪等,以及曾犯《刑法》加重詐欺罪、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曾犯貪汙罪等,經有罪判決確定,也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這次修法也擴大政黨連坐處罰規範。三讀條文規定,獲黨內提名的參選人犯「搓圓仔湯」罪,以及政黨推薦候選人加害其他獲政黨黨內提名參選人,視情節罰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