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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黃子佼涉案在修法前拍裸照無罰 但強吻涉刑法檢警應主動調查
記者傅希堯/台北報導
藝人黃子佼十九日坦承十餘年前曾涉性騷擾案,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長張秀鴛指出,由於黃子佼涉案時間當時「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尚未修正,基於法律不涉既往原則,拍攝被害人裸露照片部分並無相關罰責,但強吻部份則可能觸犯刑法強制猥褻,檢警應主動調查,且最重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張秀鴛指出,由媒體上看到的訊息推測,事發時間可能是在「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尚未修正有關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部份修文之時,所以拍裸露照片部分,因法令不能溯及既往,故無法可罰。
張秀鴛進一步指出,強制在密閉空間強吻部份,則可能構成刑法第二二四條中的強制猥褻,若確定屬實可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因非告訴乃論,司法警察機關應即立案調查。
衛福部表示,目前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已完成修正,如果是現在強拍未成年者裸照,依法最高可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且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統計在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修法實施後,性剝削案件中百分之八十七都是觸犯拍攝、製造兒少性交或猥褻圖畫照片等犯行。
另外,如係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或自行拍攝,則可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