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修法 警察升官不必再靠賣命

內政部十一日公告新修警察升遷辦法,員警特殊功績陞職不再限「冒生命危險」。(記者孫曜樟翻攝)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因應新型犯罪型態,內政部十一日公告修正《警察人員陞遷辦法》,新增「執行警察任務對國家社會具有卓著功績之特殊貢獻」為特殊功績陞職事蹟之一,不再以「冒生命危險」為必要條件。警政署表示,具體特殊貢獻事蹟認定須由特殊功績陞職審議會公開審議,避免申報寬濫。

警政署指出,此次修正重點除增訂警察人員特殊功績陞職事蹟外;為鼓勵原住民員警返回原住民族地區服務,也放寬原住民員警本人設籍達兩年得申請返籍請調,並增訂具原住民身分者得按其意願優先考量派任原住民族地區服務等規定。

另外,為提升駐外警察聯絡官陞遷發展,培養具國際事務能力的重要警職人才,此次也增訂《免試保送參加縣(市)政府警察局分局長班訓練規定》,後續將配合修訂《縣市政府警察局候用分局長遴訓作業規定》,在不影響原有名額的前提下,明定免試保送名額每期至多一人,以外加名額錄取,並請刑事局於遴選保薦時應審慎嚴謹,以符拔擢績優人才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