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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士被曳引車撞死 家屬質疑未對駕駛尿檢毒品反應 蘆洲警提出說明
記者黃秋儒/新北報導
新北市八里區中山路三段與義民街口於6月23日10時21分,有劉姓駕駛駕駛曳引車由中山路三段往商港路方向行駛,與同向的林姓駕駛發生交通事故,導致林姓機車騎士當場死亡,過程中,新北市蘆洲警方均依規定處理,劉男經檢測酒測值為0mg/L,全案依過失致死移送,相關程序均依法執行,以雙方人權保障為最高宗旨;然家屬召開記者會,對駕駛所說因為視線死角,才沒看到騎士表達無法接受,質疑司機恍神,才會釀成大禍。
蘆洲警方指出,按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意旨,由於駕駛人肇事之原因多端,未必皆肇因於酒駕,自非可僅因駕駛人肇事而拒絕配合吐氣酒測或因其神志不清、昏迷而無法對其實施吐氣酒測,即一律強制移送採檢其血液中酒精濃度值。因此,於客觀上不具強制檢定肇事駕駛人體內酒精濃度值之合理性與必要性之肇事事件,即難謂屬別無其他替代可能性之必要手段;綜觀本案,於駕駛人車上並未發現有毒品等違禁物品,故參酌上開解釋,如強制移送採檢並無發動之合法性與必要性,將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要求。
蘆洲警分局表示,警方接獲民眾報案時,均依規定處理相關細節,本案係屬死亡車禍,經檢測駕駛人酒測值為0mg/L,依法移送過失致死;後續於車上並未發現任何毒品、迷幻藥物或其他違禁物品,亦未發現有任何跡證,肇事駕駛人並非「尿液採驗實施辦法」所定「應受尿液採驗人」,當事人雖為車禍當事人,但並非現場查獲毒品之犯嫌,依上述判決旨意,以保障人權理念及立場,不應亦不能隨意強制實施毒品檢測。
蘆洲警分局強調,本案警方處理過程中,車禍部分均依警政署頒布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範及作業程序處理,在案件處理時,家屬均未提出駕駛是否有毒駕一事提出疑義,且警方並未在車上查獲毒品相關違禁品;相關執行過程均保持絕對中立並且依法執行,請社會大眾支持警方執法,切勿再消費警方公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