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台中市計程車費率將自八月一日零時起調整,新費率為起程一千二百五十公尺八十五元,續程每二百公尺五元,延滯計時為車速每小時五公里以下,累計每六十秒五元。交通局表示,若有駕駛八月一日前未完成修改計費表,仍須依照「舊運價」按表收費,不得超收車資,違者可依「公路法」最高處以九萬元罰鍰。
交通局長葉昭甫指出,八月一日零時起,台中市調整計程車費率,調整後計程車運價起程八十五元不變,起跳里程由一千五百公尺調整為一千二百五十公尺,續程每二百公尺五元不變,延滯時間計算基準為車速每小時五公里以下,由累計每一百二十秒五元調整為每六十秒五元,夜間十一時至翌晨六時為夜間加成時段,每趟次加收二十元,如遇跨夜間加成時段,統一以「上車時間」為準。
葉昭甫表示,經洽詢計費表廠商改表計程車數量,計程車駕駛配合度高大都已完成改表作業,呼籲尚未完成改表的計程車駕駛,盡速前往計費表商進行改表作業,若未在八月一日前完成修改計費表的計程車,仍須按照一0五年核定舊運價按表收費,不得超收車資。
交通局提醒,若計程車駕駛向乘客超收車資,違者經查證屬實將依「公路法」規定裁處九千元至九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