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台灣各級選舉中,「幽靈人口」備受關注,更是檢調機關查察重點。憲法法庭二十八日針對「幽靈人口投票罪」作出判決,認為刑法第一四六條第一項未違反刑罰明確性原則,第二項未違反憲法比例原則,也無牴觸選舉權及平等權的意旨,做出憲判字第十一號判決,宣告合憲。最高法院維持華航企業工會理事長劉惠宗等三人有罪的判決見解有誤,廢棄發回更審。
劉惠宗、朱良駿、趙剛等三名華航工會會員二0一八年遷移戶籍,投票給參選桃園市長的工會秘書長朱梅雪,被依違反刑法一四六條「幽靈人口投票罪」判刑三月確定。三人質疑該規定違反平等權、參政權、侵害人民居住遷徙自由,聲請釋憲。
司法院長、憲法法庭審判長許宗力指出,刑法一四六條並未違反刑罰明確性及比例原則,亦未構成憲法所不容許的差別待遇,與憲法第十七條保障選舉權及第七條的平等權意旨,尚無牴觸;而處罰未遂犯,與憲法比例原則與罪刑相當原則,亦屬無違。
許宗力說明,劉惠宗等三人在桃園工作二十至三十年,高等法院對於「虛偽遷徙戶籍」的「居住」或「實際居住」見解,限縮於傳統的「居家」、「住宿」的居住地連結,未充分審酌憲法保障選舉權的意旨應放寬解釋至「長期工作地」,錯誤理解基本權意義,判三人有罪,又被最高法院維持確定。因此,憲法法庭判決廢棄,發回最高法院,依照本判決意旨重新審理。
本件共有二十人提出五件聲請案,均因意圖使特定地方選舉區的特定候選人當選,分別於當年選舉日四個月前以虛偽遷徙戶籍,或協助、同意提供他人遷徙的方式取得該選區的投票權,但均未實際居住於該戶籍地而遭論處罪刑。聲請人認為,相關法條違反憲法保障的選舉權、遷徙自由、居住自由及比例原則,聲請釋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