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康子仁/台北報導
因為涉及夜店殺警案坐牢的易寶宏,服刑兩年多之後轉到外役監,引發社會眾怒。立法院臨時會三十一日三讀修正通過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提高遴選門檻,受刑人必須服刑超過三分之一等三種情形才能參加遴選;不得遴選情形從現行的六款,一口氣大幅擴充到十五款,倘若觸犯最輕本刑十年以上之重罪也排除在外。
現行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規定,要參加外役監遴選的受刑人,必須同時符合三個條件(積極要件),分別為受有期徒刑的執行逾兩個月、符合相關累進處遇級別規定,以及有悛悔實據,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
現行條文也明定六款「消極要件」,只要有其中一種情形,受刑人就不得參加外役監遴選,包含犯下脫逃罪、毒品罪、累犯(但已執行完畢之前案均為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的宣告者,不在此限)、因犯罪而撤銷假釋、另有保安處分待執行、性侵犯及家庭暴力犯。
立法院會經表決後,通過民進黨立法院黨團所提修正動議。「積極要件」部分,三讀通過條文規定,受徒刑的執行,有期徒刑逾三分之一、累犯逾二分之一;有悛悔實據且一年內符合陳報假釋法定刑期;在監行狀善良、適於外役作業且無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全之虞。
至於外役監遴選的「消極要件」,三讀通過條文一口氣擴充到十五款,現行的六款情形大致保留,增訂部分包括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所犯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前段等罪;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之罪;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之罪;另案經法院宣告合計已逾有期徒刑五年等。
另外,也包括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之罪,以及犯證券交易法、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等罪,其最輕本刑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但無犯罪所得或其屬個人犯罪所得已全部依法沒收或追徵者,不在此限。
不得參加外役監遴選的情形也包括,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但單純施用、持有毒品(種子)不在此限;犯刑法的妨害公務致重傷、普通強盜罪、加重詐欺罪、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等罪;犯人口販運防制法的人口販運罪。
為降低返家探視的制度性風險,三讀通過條文規定,受刑人有妨害外役監秩序等或違反返家探視規定,情節重大,以及受傷或罹患疾病,致不適於外役監繼續執行等情形之一,外役監應報請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後,解送其他監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