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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第一!花蓮縣公告「有機農業促進區設置暨輔導辦法」領航全台永續
記者林有清/花蓮報導
花蓮縣政府於八月十六日發布訂定「花蓮縣有機農業促進區設置暨輔導辦法」,率全國之先,成為第一個將有機促進區法制化的縣市,以具體公共政策鼓勵有機農業群聚及形成聚落,並積極與農業部農糧署及仰山文教基金會合作,於十七日辦理「有機農業促進區輔導東區共識營」宣導花蓮有機促進區辦法。
縣長徐榛蔚表示,花蓮縣有好山、好水、無污染環境的先天條件,是我國有機農業的指標與模範縣市,截至今年七月,花蓮縣有機驗證戶數為六百八十三戶、有機驗證面積達到三千一百九十五公頃,有機驗證面積及農戶數都排名全國第一,也是唯一驗證面積超過三千公頃的縣市,遙遙領先排名二至五名的一千餘公頃。
花蓮栽培的有機作物按面積依序是水稻四成三、雜糧特作三成二、蔬菜一成三13%、水果一成及茶百分之二等,其中有機水稻面積一千三百六十五公頃、有機雜糧面積一千零九公頃,雙雙摘下全台唯一有機驗證面積破千之桂冠,且分別占全臺灣有機米、有機雜糧特作近四成及三成規模。
有機農業促進法於一0八年五月正式施行,該法第六條規定主管機關應視轄區條件逐年檢討及開發設置有機農業促進區,鼓勵民間合作生產或共同運銷組織參與設置,花蓮縣政府為有機農業促進區長遠永續發展考量,規劃以「自治規則」層級效力立法,邀請產官學界專家研商提供意見,並積極爭取農業部農糧署經費支持,針對有機農業促進區意願或潛力較高區域,自一一0年開始陸續辦理共十二場次說明會及六場次進階輔導會議,接受各方提出意見後多次修正,並通過法規審查委員會審查、縣務會議審議,於今年八月十六日發布花蓮有機促進區辦法公告,宣示花蓮貫徹有機農業之決心。
農業處長陳淑雯說明,花蓮有機促進區辦法內容包括有機農業促進區設置應具備條件、營運主體之資格與權責任務、申請程序及應檢附文件、審查會組成、審查程序及配分基準、設置之預告及公告程序、鼓勵設置之輔導措施、定期評鑑、獎懲及退場機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