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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A毒汙案 判賠第2波員工23億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美國無線電公司(RCA)在台設廠時,被控將有毒溶劑埋於廠區,造成地下水及土壤汙染,致員工罹病,首波被害員工已獲賠五億餘元確定。台北地院二十七日判決第二波求償員工勝訴,RCA等四家公司共應賠償新台幣二十三億零三百萬元。
RCA為家電產品製造工廠,民國五十九年在桃園設廠,七十五年間,奇異公司併購台灣RCA,將桃園、竹北廠賣給湯姆笙公司,並於八十一年關廠停產。
員工後來指控RCA長年使用有機溶劑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卻違法傾倒,嚴重汙染土地與地下水,致員工暴露於充斥有機溶劑的工作環境,飲用遭汙染的地下水。
員工指控,至今共計六十多人病逝、二百四十多人罹癌、一百四十多人生病(非罹癌),因此於八十八年成立「桃園縣原台灣美國無線公司員工關懷協會」爭權益。
九十三年間首波受害員工向RCA及接手的公司求償二十七億元,其中二百六十二名員工,去年獲判賠五億多元確定。關懷協會於三年前另為第二波一千一百二十人提出七十三億餘元的民事求償訴訟。
北院歷經三年多審理,認為一千一百二十名原告中,其中兩人無法證明疾病與汙染有關,一人無法提出任職證明,另一人只任職十一天,一人任職六天,駁回五人求償,其餘均准賠。
北院昨日判決RCA、湯姆笙Thomson、法國Tehnicolor、奇異(GE)公司,應賠償二十三億零三百萬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