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屏東縣議員鄭雙銓涉賄選 判刑3年6月定讞

記者毛莉/屏東報導

前屏東縣議員鄭雙詮於二0一八年爭取連任涉嫌賄選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依行求賄賂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褫奪公權三年,全案定讞,鄭須入獄服刑。

前屏東縣議員鄭雙銓涉賄選判刑三年六月定讞。(記者毛莉攝)

一審屏東地方法院判決指出,鄭雙銓為求在一0七年十一月選舉連任議員,在友人經營的早餐店行賄,以每票新台幣五百元代價,共計交付三千元給友人,但友人婉拒;之後,鄭雙銓再度前往早餐店,以一千五百元委託友人代他行賄買票未遂。

檢調接獲檢舉情資,進而傳喚鄭雙銓與友人到案,友人供出全盤過程,鄭雙銓則矢口否認犯行,屏東地檢署依違反選罷法交付賄賂罪起訴鄭雙詮。

一審認為,鄭雙銓當時為現任議員,敗壞選舉純正風氣,破壞選舉制度公平性,依交付賄賂罪判刑四年、褫奪公權四年。

鄭雙銓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高雄高分院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事用法無違誤,仍維持原判;鄭雙銓再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判決有理由矛盾、調查未盡之違誤,因此撤銷判決,發回更審。

高雄高分院更一審認為,鄭雙銓有對選民行求、交付賄賂,但部分犯行僅是預備階段,選民婉拒或未收受賄賂,因此撤銷判決,改依行求賄賂罪論處三年六月徒刑、褫奪公權三年,未扣案之行求賄賂三千元沒收。

鄭雙銓二度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更一審判決無違誤,調查完備,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