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無黨籍南投縣議員吳瑞芳涉詐領助理費五百一十二萬餘元,一審認定吳涉犯貪汙罪,但審酌吳繳回犯罪所得,且爭取多項地方建設,予以減刑,判刑四年六月,全案上訴二審後,台中高分院十九日改判她三年十月徒刑、褫奪公權四年。全案可上訴。
起訴書指示,吳瑞芳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至一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擔任南投縣議會第十七、十八、十九屆議員期間,實際未聘用林姓、羅姓公費助理,只以三千元、三千元、一萬五千元聘僱林姓、羅姓、劉姓助理,卻要求提供個人資料、證件、郵局帳戶等資料,假裝聘用林姓、羅姓公費助理,及溢報劉姓助理薪資,向南投縣議會虛偽申請公費助理補助費。
南投地院一審時,吳瑞芳坦承未實際聘用林姓、羅姓助理及溢報劉姓助理薪資,但她辯稱,所得助理補助費用來私聘自己丈夫、兒子、吳姓、謝姓、余姓助理,且有實際從事議員助理工作,因此否認詐領補助費不法意圖;但法院根據證據,認為吳瑞芳說詞不可採信,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犯行罪證明確。
一審今年三月間,認定吳瑞芳詐得五百一十二萬餘元,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六月,全案上訴二審,台中高分院審理後,合議庭昨日宣判撤銷一審判決,改判三年十月徒刑、褫奪公權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