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瑪莎拉蒂案未和解 主嫌仍判9年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彰化男子張敦量與宋姓男大生在台中發生行車糾紛,張夥同李、陳姓男子將宋打成重傷,一審依殺人未遂等罪判處張男九年徒刑。案經上訴,台中高分院仍認定張男犯殺人未遂等罪,二十七日判刑九年,可上訴。同案被告李韋霖、陳勁豪一審時被依傷害致重傷、強制等罪,各判刑四年八月,台中高分院昨日各改判三年徒刑。
被害宋姓男大學生的母親昨日表示,張男等三人在審理期間都未認罪,且同案被告李男與陳男也沒有賠償、彌補被害人的意思,居然還可以獲得輕判,對判決結果無法接受,也對司法感到心寒。
起訴書指出,宋姓男大生民國一一0年十一月七日凌晨,開車行經台中市西屯區台灣大道、河南路口變換車道時,擦撞由男子李韋霖駕駛的瑪莎拉蒂轎車,遭車內車主兒子張敦量及乘客陳勁豪等人毆打致重傷。
檢方依殺人未遂等罪起訴張敦量等三人,一審台中地方法院審理後,依殺人未遂、強制等罪,判處張敦量九年徒刑;一審另依傷害致重傷、強制等罪,各判李韋霖、陳勁豪四年八月徒刑。此外,張敦量的父親也提出願以七百萬元和解,但與宋母提出的和解金額有落差,雙方和解破裂。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中高分院審理。張敦量強調,事發當時僅有傷害犯意並無殺人意圖,並提出宋姓男大生前往健身房、媒體受訪等影片,認為宋男未達到重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