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鯖鰺漁業產出型管理自主休漁機制上路

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為鯖鰺資源永續利用,漁業署邀集產官學及公民團體組成之鯖鰺漁業管理諮詢小組討論,並獲所有鯖鰺漁船業者認同,農業部112年10月27日公告修正「鯖鰺漁業管理辦法」,增訂年度總容許漁獲量(TAC)、個別漁船漁獲配額(IQ),及建立鯖鰺漁船自主管理機制,鯖鰺漁業正式進入產出型管理時代。

漁業署說明,花腹鯖、白腹鯖及真鰺為我國東北部海域重要漁獲物種,每年鯖鰺漁船漁獲量占沿近海總漁獲量近4成,為確保鯖鰺資源永續利用, 102年發布「鯖鰺漁業管理辦法」,限制漁船作業艘數及規定鯖鰺漁船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鯖鰺魚類成長期間,以及每年農曆12月29日至翌年1月18日鯖鰺魚類產卵期間,禁止於北緯24度以北海域作業等投入型管理措施,經學者長期資源調查結果,實施期間每年漁獲量穩定維持約6萬至7萬噸,顯示透過作業船數控管、禁漁區(期)之投入型管理面向已趨成熟,且對於資源具正面效果。

漁業署進一步說明,近年來因氣候變遷及漁獲量變動,造成魚價波動,為穩定魚價及資源永續利用,漁業署鯖鰺漁業管理諮詢小組多次研討,決定除維持現有之禁漁期(區)、總作業船數限制等規範外,再增加下列規範:

一、實施年度總容許漁獲量(TAC)及個別漁船漁獲配額(IQ)限制,漁業署每年以鯖鰺漁船卸魚申報資料為基礎,透過科學家統計分析研究,訂定年度總容許漁獲量,並分配予個別鯖鰺漁船。漁業署將再召開諮詢小組討論確認後,預定113年開始施行。

二、為強化鯖鰺漁船自主管理及現場應變能力,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自主休漁規範、作業漁區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等作業規範,並委由台灣鯖鰺漁業協會執行,若有違反自主休漁規範等者,由漁業署予以核處收回漁業證照或船員手冊1年以下之處分,情節重大者,得撤銷漁業證照或船員手冊。

漁業署最後表示,鯖鰺漁業管理已向前邁進一大步,漁業署與水產試驗所及學術研究單位持續進行科學研究調查,籲請鯖鰺漁船業者持續遵守規定,落實責任漁業,維護鯖鰺漁業資源永續利用,產業永續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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