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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議員蕭妤亘遭控賄選起訴 2審駁回當選有效確定

彰化縣議員蕭妤亘賄選案,台中高分院昨日宣判當選有效確定,不得上訴。(記者陳金龍翻攝)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彰化縣第六選區縣議員當選人蕭妤亘,去年底遭控選舉期間透過二水鄉十五村前村長張銀坤以每票一千元代價進行買票,檢方認定蕭、張為友人、樁腳與競選活動工作人員關係,對蕭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一審法官以無證據顯示張是蕭的樁腳、友人或工作人員,判當選有效,檢方提起上訴,台中高分院二十一日予以駁回,維持一審認定,判蕭妤亘當選有效確定,不得上訴。

起訴書指出,蕭妤亘在去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當選彰化縣議會第二十屆議員,二水鄉十五村前村長張銀坤為其友人、樁腳及競選活動工作人員,張在競選期間,為求蕭妤亘能順利當選,以每票一千元代價,於去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交付賄款二千元給羅張姓男子,其中一千元用以行賄,另一千元委請羅張男轉交羅男,要求將選票投給蕭好亘及特定鄉長候選人、鄉民代表候選人,彰化地檢署認定蕭女違反《公職選舉罷免法》,請求判決蕭妤亘當選無效。

不過彰化地院判決指出,張銀坤雖有向羅張、羅買票,卻無法認定張為蕭的友人、樁腳及競選活動工作人員,也無法認定蕭女知悉張男買票行為,另外蕭女是在去年選舉前四十多天才與張銀坤加LINE,到選舉前僅有二次傳送訊息及一次通話聯繫,二人互動並不密切,無從認定張銀坤是蕭妤亘的樁腳及競選活動工作人員,一審判決蕭女當選有效。

全案上訴台中高分院,張銀坤在今年十月七日身亡,法官認定本案無法證明張銀坤是蕭妤亘友人、樁腳及競選活動工作人員,亦無法認定蕭妤亘對張銀坤買票行亘有共同參與、授意、同意等行為,合議庭昨日上午宣判,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判蕭妤亘當選有效確定,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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