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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菸酒科科長蕭凱云欲報積怨,不實告發製酒業者變造文書,業經二審無罪定讞
(本報訊)
基隆市府菸酒科長蕭凱云以個人名義告發釀酒人公司於基隆市政府財政處菸酒聯合稽查小組執行稽查時,提供遭變造檢驗報告給市政府,公司負責人吳語渲被起訴偽造文書犯行,案經一、二審法院審結,皆認定檢察官舉證不足,判決吳語渲無罪。
檢方指控,吳語渲於103年9月11日自行將該公司所生產之頂級有機銀川泡盛酒送往台灣檢驗公司檢測,結果乙醇濃度為40%,而與酒瓶瓶身標示38%不符。基隆市政府財政處菸酒聯合稽查小組於104年度執行轄內酒品進口商暨製造業者稽查,同年8月28日函文要求釀酒人公司提供酒類製程及品質管制資料。吳語渲竟將檢測報告內的乙醇測試結果欄位整欄塗抹、槓掉後影印,將變造後之檢測報告影本送至市府菸酒管理科,足生損害市府查緝私劣菸酒之正確性。菸酒管理科承辦人員察覺有異,函請台灣檢驗公司協助查明檢測報告影本之真偽,經回覆「貴府提供之測試報告,其內容與本公司留存之資料有所差異,測試結果缺少乙醇之測試項目」。事後,菸酒管理科長蕭凱云向檢方告發,由基隆地檢署起訴吳語渲涉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嫌。
基隆地院認為,告發人沒「當場」取樣,也未在封口加封條,並「會同菸酒業者簽封」,開立收據等規範;而樣品酒之取得竟是由告發人即科長蕭凱云私下採買送驗。然告發人既係主管機關之業務承辦人員,自應知國家行政高權行為之正當性、純潔性、公信性,端賴相關執法人員之切實遵守相關依法行政之法定程序,惟告發人捨棄依法行政之程序,另委由他人以私人名義為酒品取樣,致法治國原則對於人民之行政公正程序保障無從實現,是市府將樣品酒送驗未依照查緝要點之規定進行取樣過程未符行政程序且有違公務運作之常理,此部分即有疑慮,依罪疑有利被告原則,判決無罪。
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法官認為基隆市政府對於系爭報告之乙醇濃度數值是否欠缺,並無何認為與系爭酒品之添加物符合衛生標準與否有關,而僅菸酒科科長蕭凱云欲報積怨,望能藉此出入,以刑事責任相繩於被告,實難認與基隆市政府查緝私劣菸酒之正確性,有何關聯,而認定吳語渲不成立偽造文書罪,駁回上訴。
基隆地方法院判決:
高等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