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狠刺情敵活活燒死 二審仍逃死
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一一0年間南科園區一輛焚毀的機車及一具焦屍牽出一起駭人的情殺命案,卅多歲的洪姓男子因不滿胡姓前女友與同事葉男交往,同年十二月廿九日凌晨,持刀對葉連刺七刀,後以機車將葉載運至兩百公尺外撞擊燈桿製造假車禍並縱火將奄奄一息的葉男燒死,十二日二審宣判維持原審無期徒刑判決,全案可上訴。
卅二歲的洪姓男子與卅七歲的葉男均為知名面板大廠的作業員,胡姓女子也為同部門,洪男因不滿胡女移情別戀與葉交往,多番騷擾葉男,一一0年十二月廿九日,洪得知葉男將加班至凌晨四點半,騎機車在環西路與環東路路口埋伏,葉男下班後立即上前堵人談判。
兩人在口角、肢體衝突後,葉原欲轉身離去,卻遭洪持水果刀從後方刺殺,葉腹部、後背連中七刀重傷昏迷,洪後將葉橫放機車上,先已自撞燈桿方式製造車禍自撞假象,後以葉口袋中打火機點燃機車洩流汽油焚屍,重傷的葉男慘遭活活燒死。警方三小時內將葉追查到案,依殺人罪嫌送辦。
案經台南地院一審,認洪男點火焚燒被害人,出於不確定之殺人故意,儘管死者家屬求處極刑,惟權衡犯後態度等相關事項認並非無可教化,判處無期徒刑。洪男、檢方均不服判決結果上訴二審,案經台南高分院審理,勘驗現場影像及假車禍過程,認洪以水果刀刺殺葉時,誤認其死亡下引火焚屍「出於殺人犯意」,犯行事證明確。
然而本案並非隨機殺人或有故意對兒童、少年犯罪等危害社會情節重大之犯罪,而據衛福部嘉南療養院鑑定意見,洪男並非容易衍生犯罪行為之人格型態,屬低等級再犯風險,審酌洪男犯行對死者及家屬造成難以抹滅的傷痛,處以無期徒刑、奪公權終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