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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幫蘇陳綉色賄選 葉瑞徵自首判緩刑5年
記者陸瓊娟/高雄報導
澎湖縣議員第1選區馬公市縣議員候選人蘇陳綉色支持者葉瑞徵為求蘇陳綉色順利當選,進行賄選,高雄地方法院依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合議庭審理結果6日宣判,原判決關於刑之部分撤銷。前開撤銷部分,葉瑞徵處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5年,並支付國庫5萬元。褫奪公權4年。
葉瑞徵為求蘇陳綉色順利當選,交付現金3千元,以每票1 千元對價向歐桂岑賄選,請歐桂岑及其配偶、兒子投票支持蘇陳綉色,葉瑞徵僅就原判決關於量刑部分提起上訴;對於原審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罪名等部分,均不爭執。葉瑞徵有自首之情形,與被告基於個人情誼,幫助選情有困難的蘇陳綉色,一時思慮犯案,已無再犯之虞,就原判決關於量刑部分提起上訴。
高雄地方法院基於被告於檢調機關尚不知其行賄之犯罪嫌疑前,主動供出本案,符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6個月內自首,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的規定 復審酌被告犯後始終坦認犯行,態度尚稱良好,所交付之賄款金額、賄賂之投票權人非多,宣告緩刑5年,及向國庫支付5萬元。再就本案犯罪情節及對於民主所生之危害程度,依選罷免法規定,褫奪公權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