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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暴力頻傳 翁曉玲批教育部無有效作為
記者黃翠娟/台北報導
國民黨立委翁曉玲今(19)日在教育文化委員會針對校園安全議質疑教育部頒布的「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真的是輔助、參考用的嗎?
翁曉玲今天在教育文化委員會針對校園安全議題,向教育部部長潘文忠質詢,對於潘文忠答訽,洪曉玲在臉書發文說質疑這究竟是避重就輕,還是推卸責任?
翁曉玲臉書發文如下:
# 校園暴力事件層出不窮,年年攀升,教育部無有效作為
我從教育部「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資訊網」上看到2011年~2023年度各級學校「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統計」中的「暴力與偏差行為事件」統計資料(見圖):國小暴力事件在十二年間暴增將近八倍,國中到大專院校的暴力事件也增加了2~3倍以上,在在警示著校園安全的管理已趨近失控。
去年發生了新北校園割喉案此一重大矚目事件,而教育部對此的檢討是於今年2月5日修訂最新版的「#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不久前(2月27日)台北市某特教生與授課教師因管教問題引起衝突事件後,教育部長在3月4日仍回應媒體:「已修正輔導管理注意事項」。但前揭『注意事項』真的是萬靈丹嗎?
# 無法源依據的注意事項,成為學校與教師隱形的枷鎖
教師法第32條規定,教師的輔導與管教相關辦法,應交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然而教育部卻未放手交由各學校自行規範,反倒是另訂一套「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要求學校配合辦理,大幅限縮了各級學校教師的管教權權限。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這個法律位階最低的行政規則,事實上控制取代了原本各級學校應自訂定的「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各級學校、教師無不以教育部所頒布的『注意事項』馬首是瞻,遵行『注意事項』中諸多限制學校教師實施管教權的規範內容,例如校安檢查人員與程序、管教措施類型等。此外這個注意事項裡面還列舉了「教師違反規定之處罰措施」及應負法律責任,其實際法律效果堪比正式制訂的法律。
如此這般的「注意事項」,一般學校教師可以不注意嗎?教育部長今日回答本人質詢時稱:「注意事項是一個輔助的性質、給學校參考的」,換言之,是對學校無拘束力的。
估計教育部一定不希望各級學校對這部訂有40項要點的注意事項,就自行參閱,看看就好。此注意事項既涉及教師與學生的權利義務事項,那麼教育部就不應便宜行事,以行政規則方式訂定,而應提法案明訂於法律中,將學校與教師的管教輔導權限的範圍與界線訂定清楚。
#愛的教育不能沒有紀律
管教是門大學問,過去嚴師出高徒的教育時代,現已難容於今日校園,但愛的教育,不能變成是放縱,自由不能沒有紀律,唯有當學生願意遵守紀律時,他的自由才是無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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