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二十二日初審通過老人福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新增老人或其親屬因生活困頓無法負擔安置費用,縣市府可減輕免除;老人福利機構若有虐待致死狀況,加重罰鍰最高至一百萬元,最高並得令停辦一年。
立法院社環委員會審查老人福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置費用的特殊情形減免,以及老人福利機構如遇缺失的加重罰則。現行老人福利法明定,老人如果因直系血親卑親屬或扶養義務人有疏忽、虐待、拋棄導致生命、健康或自由的危難,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得依申請或職權予以安置;安置費用由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先支付,並通知親屬或扶養義務人於三十天內償還。
初審條文則將直系血親卑親屬條件增加配偶選項,並將扶養義務人字眼改為「依契約負照顧義務人」,償還期限則延長至六十天。
初審通過的草案條文新增,除了虐待、妨礙老人身心健康,將公告機構名稱及負責人姓名,如果致人於死,加重罰鍰至二十萬以上、一百萬元以下,並得令其停辦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如果機構的營業方針與設立目的不符,經主管機關限期改善卻仍未改善,同樣得令停辦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