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羅玉如∕台南報導
購屋之前簽下放棄審閱切結書,萬一後悔怎麼辦?消基會表示,依預售屋、預售停車位、成屋等買賣契約書範本規定,業者應給予五天以上的契約審閱期。消費者簽署放棄審閱切結書,根據消保法規定是無效的,因此消費者仍有五日審閱期,五日內可要求退訂解約。
消基會指出,有民眾第一次到建案案場賞屋,業務告知,第一天付訂才能享有超級優惠價,隨即簽約給付十萬元訂金。簽約時超過晚間六時,根本無法詳細審閱合約。加上有一堆文件要簽名,竟糊里糊塗簽下放棄審閱切結書。返家後發現,建案實際情況與說明不盡相同,隔日要求退訂,但業者認為,民眾已簽署放棄審閱切結書,因此無法退還訂金。
對此消基會提醒,依內政部頒布的不動產委託銷售、房屋委託租賃、住宅租賃等契約書範本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給予消費者至少三天以上的契約審閱期。預售屋、預售停車位、成屋等買賣契約書範本規定,業者應給予五天以上的契約審閱期。簽約後的隔日開始計算審閱期的第一日。通常簽約之前才有審閱機會,此時契約尚未成立生效,自然沒有解約問題。上述案例的消費者已簽約,是否還能解約?消基會強調,業者沒有給予審閱期,定型化契約就無效。
還有人前往案場刷卡付訂五萬元購買預售屋,因家人反對,隔天向建商要求解約。該建商未提供合約書,也沒有給予五天審閱期,竟還拒絕退訂。消基會表示,合約書未提供,審閱期無法起算。但業者卻讓消費者簽下「於某日已攜回契約書」等文字,讓此案變成各說各話的羅生門。消基會呼籲民眾,簽名時務必謹慎,一定要留意簽名代表的每個意義,以免權益受損、投訴無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