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文欽/高雄報導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陳姓警務員,因涉犯妨害秘密罪,經法院判處拘役五十五日確定,高雄市府認為影響警譽,情節重大,發布獎懲令將他記一大過處分。
陳姓警務員原為鳳山分局警務員,去年八月十日中午,在台中市樂悠悠露營區浴室,趁林姓被害人在浴室洗澡時,在其洗澡之隔壁浴室,手持手機自隔壁浴室,透過浴室隔間頂端縫隙,由上往下偷拍林姓被害人洗澡之非公開活動。
林姓被害人洗頭時抬頭發現有手機鏡頭對其拍攝,乃大聲呼救,林姓被害人的配偶與兩名友人趕至浴室處,發現陳姓警務員正欲離去,乃當場阻止陳之離去,並在陳手機內,發現有林姓被害人洗澡之影片,乃報警處理。
案經台中地檢署檢察官去年九月廿八日依妨害秘密罪提起公訴,台中地院認陳姓警務員動機不良,手段可議,侵害被害人個人隱私,造成被害人難以平復之心理、精神創傷,所為實不足取,同年十二月廿八日判處陳姓警務員拘役五十五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