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王姓男子與人有債務糾紛,竟大白天持槍到對方兒子開的當舖朝店內連開七槍,子彈貫穿大門玻璃,玻璃碎滿地,附近民眾以為放鞭炮聲,幸未傷到人。王開槍後逃亡五個月後投案。台南地院依槍砲及恐嚇危害安全罪,判他五年八個月,併科罰金六萬元,可上訴。
王男與謝姓婦人有債務糾紛,二0二0年四月二日王男開休旅車,持一把制式手槍及子彈,前往謝婦兒子在南區的一家當鋪開槍示威後逃逸。事後,警方調閱監視器發現,犯嫌平頭、身材壯碩、身穿短袖上衣及深色長褲,作案車輛為銀色休旅車並在市立殯儀館前停車場,尋獲這輛休旅車,確認王男身分後,由檢方發布通緝。王開槍後在山區等地四處躲藏,並曾躲在養雞場,直至同年九月三日下午持槍向市警六分局投案,坦承因債務糾紛,無法克制情緒,才開槍示威。
台南地院認為,王男曾有槍砲前科,仍不知警惕再度非法持有制式槍彈,危害社會安寧及善良秩序甚鉅,槍砲罪處五年四個,併科罰金六萬元;恐嚇危害安全判處七月,合併應執行五年八個月。事後,王已與被害人調解成立,取得諒解,毀損的部分,經與被害人調解成立,具狀撤回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