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停職中的教育部參事呂春嬌,涉在擔任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館長期間詐領差旅費。懲戒法院第一審判撤職並停止任用一年,她提上訴主張沒貪汙犯意,懲戒法院第二審日前駁回而定讞。
刑事部分,一審法院認定詐領十七筆共二萬多元,她犯後自首並繳回犯罪所得,遭判刑二年、緩刑四年。二審法院則認定詐領僅六筆共九千一百六十五元,改判一年八月、緩刑三年,案經三審撤銷發回,現由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審理中。
懲戒部分,監察院去年八月底通過呂春嬌彈劾案,新聞稿指出,呂春嬌在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六日到一0五年八月三十一日擔任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館長期間,到各機關及大學院校演講、進行論文口試、擔任校外委員,已向主辦單位領取講師費、交通費等,卻利用職務之便向國資圖偽稱進行館際合作或輔導讀者服務等名義,詐領出差旅費,又多次假借出差事由,處理私人事務,曠職六日。
案件移由懲戒法院審理,第一審考量呂春嬌詐得出差旅費的金額不多,已於案發後自首及繳還款項,判處撤職並停止任用一年。呂春嬌不服提起上訴主張,她沒有貪汙犯意,她推廣國資圖業務為念,主觀認為屬公務性質,才在公開的知識系統網站上登入演講或參加口試委員,後來因便宜行事,才改「洽談合作」為出差事由,並非為掩飾非公務行程而為詐取財物犯行。
懲戒法院第二審日前認為,懲戒處分的輕重,屬第一審職權裁量的事項,且原審已依憑卷證資料,敘明她利用機會詐領出差旅費的行為,她上訴指處分過重,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沒有理由,判決駁回,維持撤職並停止任用一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