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蔣謙正/高雄報導
發生於一0八年五月丘兆義等三人涉嫌殺人等案,因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經合議庭審理後,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四日上午宣判,丘兆義犯殺人罪,累犯,處有期徒十五年六個月;孫政郁共同犯私行拘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鄭翰聰共同犯私行拘禁罪,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其他上訴(即丘兆義犯遺棄屍體罪部分)駁回。
判決指出,丘兆義因與黃冠翔之間有二十萬元金錢糾紛,並因認為在處理與毒品相關之事件中遭到黃冠翔背叛而心生怨恨,為索討債務並洩恨,於一0八年五月十四日晚間,駕車載同與其有傷害及私行拘禁之共同犯意聯絡的友人孫政郁、鄭翰聰、陳昱燐(已撤回上訴)三 人。
合議庭審酌被告丘兆義、孫政郁、鄭翰聰均素行欠佳,因丘兆義與被害人有金錢紛爭等恩怨糾葛,即夥同數人設計強擄被害人並予毆打、凌虐施暴之犯罪動機;孫政郁與鄭翰聰是以被告丘兆義為首而參與傷害及私行拘禁犯罪暨分別擔任之角色、分工及內容;犯罪使用之手段包括以球棒、廢棄電扇毆打,及將被害人綑綁並塞入狹窄而密閉之衣櫃內、以鐵剪夾剪手指。
被告丘兆義並以多次重擊被害人身體,並以吸食器內供過濾燒烤毒品所生煙霧之污水摻入甲基安非他命,而強令飲用等犯行造成被害人死亡,其手段甚為殘忍暴虐,對於被害人人格尊嚴、社會善良風俗所造成之侵害非輕。此外,並衡酌被告丘兆義、孫政郁、鄭翰聰犯罪後之態度、教育程度、職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判決主文所示之刑,本案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