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件未打方向燈、1件闖紅燈 法官認處罰過當、有違比例原則
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王姓男子騎機車上路,被檢舉連續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又闖紅燈,檢舉影片短短不到一分鐘拍到他經不同路口涉闖紅燈、未打方向燈計五次違規行為,警方對他開出五張告發單罰一千二百元。台南地方法院認為這種分次開單處罰過當,有違比例原則,撤銷原處分。
二0二一年四月十一日下午,王男騎機車行經新營區民生路段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被檢舉達人拍到,又經不同路口闖紅燈。王男認為,他接獲五張告發單,竟是連續在兩分鐘內,在短短不到六百公尺內尾隨到住家巷口跟拍多張相片,實有違常理;另外,執法人員連續舉發及隨同多次處罰,須符合憲法比例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豈能輕率認定「民眾檢舉」不受六公里或六分鐘的限制。
台南市交通局說,從錄影採證光碟發現王男違規當日從下午一點廿四分四十九秒至同時廿五分卅四秒止,行經五個違規路段,計有四件未打方向燈、一件闖紅燈,計有五件違規行為,地點不同、先後經過不同的路口,所製造不確定風險對象也不同,自不能視為同一行為。
法官認為,王男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違規行為,距前案違規時間相隔未逾六分鐘且無行駛未經過一個路口以上,仍作分次處罰,有過當而違反比例原則於法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