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高雄高分院刑事第四庭認為,貪汙治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觸犯貪汙罪且被判刑者,不分情節輕重,一律宣告褫奪公權,已剝奪人民的服公職權,違反比例原則,因此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審酌後,日前已裁定駁回聲請。
刑四庭審理一名黃姓公務員被控貪汙案,認為他涉案情節輕微、圖利金額不多,判刑五年、緩刑二年、褫奪公權二年,但依貪汙罪第十七條規定,一律要褫奪公權,剝奪其公務員身分,認為該規定有牴觸憲法之虞,聲請釋憲。
刑四庭表示,該規定不分被告所犯罪名、被判刑期長短、是否獲得緩刑及個案情節、個人情狀,規定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一律應宣告褫奪公權,對不同案件相同處理,恐造成情輕法重、顯然過苛的情況。
刑四庭認為,該規定欠缺調節機制,致被告一律遭受剝奪服公職權的結果,顯然違反憲法平等及比例原則,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的服公職權及職業自由,牴觸憲法規定。
憲法法院指出,立法者為嚴懲貪汙、澄清吏治,特別制定貪汙治罪條例,並特設褫奪公權的規定,但第四庭並未提出究竟有何違反平等及比例原則之處,客觀上沒有提出形成確信為違憲的具體理由,與憲法訴訟法受理案件的要件不符。
憲法法庭表示,各法院審理案件時,對裁判上應適用的法律,有合理確信認為牴觸憲法,且對該案件的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得聲請憲法法庭宣告違憲,但法官應詳敘其對違憲法律的闡釋,及提出相關論證,且論證客觀上無明顯錯誤,才符合釋憲要件,而本案還不足以構成聲請釋憲的具體理由,因此駁回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