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蔡琇惠/新北報導
新修正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限縮民眾檢舉靜態違規停車項目,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表示,修法雖限縮民眾檢舉項目,但非鼓勵民眾可以恣意違規,例如在路段中紅、黃線違停,如接獲民眾報案或警方巡邏查獲時亦能舉發,另併排、交岔路口、公車站十公尺內與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等違規停車,嚴重影響交通安全,仍得以檢舉。
新北市裁決處表示,統計一一0年每月平均接獲民眾申訴遭惡意連續檢舉的申訴案件達一七二件,一年達兩千餘件;另外統計,新北市在今年四月三十日修法實施前,違規案件總數一二九萬件中,民眾檢舉件數為三二萬件,平均每日檢舉入案件數為二六七五件,佔二四點八%;而自五月一日至十日修法實施後,民眾檢舉入案件數平均每日為二六五九件,佔違規總件數比例僅下降至二三點一%,裁決處初步判斷,應是減少惡意、連續檢舉案件。
按交通部說明,原民眾檢舉制度引發社會各界及輿論關切,該制度為八六年施行,時空環境變遷,原為「彌補警力不足」、「維持交通秩序」立法目的,因智慧型手機、行車影像記錄器普及,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案件劇增,或有特定人針對性尾隨跟拍,連續性、惡意性及報復性檢舉,引起眾多民怨,已偏離立法目的;本次修法期能改善目前民眾檢舉交通違規衍生問題,施行後將持續滾動式檢討。
這次通過修正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限縮為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的動態及靜態交通違規,包含闖紅燈、逼車、蛇行、未禮讓行人及併排停車等四六項違規可供檢舉,並限定民眾檢舉單一車輛違規時間若未超過六分鐘及未經一個路口以上,僅限舉發一次不可連續舉發;期以修法後減少浮濫及惡意檢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