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淡水分局偵查員蔡至恩去年偵辦一起性騷擾案,涉嫌夥同胞兄蔡至儒對案件的許姓疑犯,勒索六十萬元「吃案費」,許男交付十萬元後向分局檢舉。士林地院依貪汙罪的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偽造文書罪判刑十二年二月,沒收犯罪所得十萬元,蔡至儒判刑六年。
蔡至恩去年四月間受理一名女子報案,指在健身房遭許男性騷擾。蔡員宣稱用傷害罪辦案才能快速找到犯嫌,擅自製作傷害筆錄,卻未立案及開報案三聯單,並以交通過失傷害名義,向健身房調閱許男會員資料,再利用公務電腦查詢許男個資。
五月七日晚間九時許,蔡員與胞兄二人共同到許男住處,蔡員身穿刑警背心,向社區管理員謊稱持搜索票要調查許男,但未找到人而離開。後來蔡員透過電話告知許男挨告性騷擾,相約當晚十一時許碰面。
許男詢問性騷擾可否不要讓家人知道,蔡員兄弟謊稱有辦法,但要摸頭其他員警,勒索六十萬元。許男隨即提領十萬元現金,約定他日再交餘款。蔡員八日單獨找許男索討餘款,許男當場拒絕,後來即向分局檢舉。
法院審理指出,蔡至恩、蔡至儒兄弟犯罪事證明確,考量蔡至恩敗壞官箴,腐蝕民眾對國家犯罪偵查體制的觀感與信賴,依貪汙等罪合併判刑十二年二月、褫奪公權六年,蔡至儒判刑六年,褫奪公權三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