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走廊〉餐廳轉手後倒閉 資遣費依法發放

中西區李小姐問:我於一間餐廳受僱擔任內場人員多年,今年初原本的老闆表示他年紀大了要退休,將餐廳頂讓給其親戚繼續經營,員工也都繼續留下來做。沒想到現任老闆前幾天說因為疫情不堪虧損,要把店收起來,而且他經營的時間不到半年,所以也只願意用半年計算年資核發資遣費給員工。請問,現任老闆這樣做合法嗎? 答:勞工資遣費之計算,應視勞工係適用舊制或新制勞工退休金制度、有無保留或結清工作年資等,分別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一、十二條等規定計算。又按「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勞動基準法第二十條定有明文。 因此,如勞工受僱期間,因事業單位頂讓、公司合併等發生雇主轉換之情,則需視該勞工是否屬新舊雇主商定之「留用勞工」而定其年資,如舊雇主已依法預告終止與勞工間勞動契約並給付資遣費,則該勞工之工作年資,自應由新雇主與勞工間勞動契約成立之日起算;反之,如屬新舊雇主商定之留用勞工,則新舊主依法需繼續承認其工作年資,作為特別休假、資遣費等事項之計算基礎。 本件如雇主係屬合法登記設立之公司組織,因公司有獨立法人格,不因法定代理人之更換發生權利主體變更之效果,則李小姐的雇主自始至終均為同一公司,該公司自應按李小姐受僱年資計算給付資遣費;若雇主為獨資商號或自然人,因事業單位頂讓發生雇主變更情事時,如舊雇主未於轉讓時依法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發給勞工資遣費,理論上似可推認李小姐係屬前揭勞動基準法第二十條所載之「商定留用勞工」,新雇主應繼續承認其工作年資計算資遣費。惟就此節,仍需視新舊僱主具體約定、有無相關協議或勞動契約約定內容等實際狀況,始能確認本件法律關係。 (作者∕李合法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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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烏日先天豐龍聖道堂捐救護車

烏日先天豐龍聖道堂捐贈救護車,由台中市消防局長曾進財代表受贈。(記者陳金龍攝)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烏日先天豐龍聖道堂感謝台中市消防局同仁的辛勞及冒險犯難精神,捐贈救護車以表對支持與肯定,18日於烏日先天豐龍聖道堂舉行捐贈典禮,由消防局長曾進財代表受贈,該車輛將撥交消防局第四救災救護大隊清泉分隊作為緊急救護勤務使用,大大提升轄內民眾救護服務品質需求。 消防局說,清泉分隊轄區橫跨清水區及沙鹿區範圍,轄內地形及勤務特殊,更肩負國道3號沙鹿段的車禍救助、空勤總隊傷病患的救護後送及機場傷病患的送醫等特殊勤務,在送醫時間上往往需耗時15至20分鐘路程,緊急醫療處置及送醫載具對在地民眾極為重要,感謝烏日先天豐龍聖道堂善心義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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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侶吵架 女猛刺左胸不治

一對男女酒後返家途中起爭執,女子自殘傷重不治。(記者丘安/翻攝) 記者丘安∕中壢報導 一對住在新竹的林姓情侶,十七日凌晨從台北酒後坐代駕車回新竹,途中發生爭執,林女見林姓男友持刀自殘,奪刀反朝自己胸前猛刺,造成傷重不治。檢警相驗後初判是林女自殘,但確切死因案情待釐清。 中壢警分局指出,十七日凌晨五時,警方接獲鄰近的醫院通報,指有對男女都受有刀傷,其中現年二十四歲的林姓女子因刀傷及器官,搶救後不治,警方隨即派員前往了解並通知當時兩人所乘自小客代駕駛說明全部過程。 警方初步調查,據代駕的司機指出這對男女,昨天凌晨三時許先在台北市松山區一家酒店飲酒,兩人準備回新竹的住處,但在途中,兩人疑似吃醋發生口角,現年二十九歲的林姓男子拿出自備的刀械先往自己身上猛刺,一旁的林女見狀隨即搶下,卻往自己身上猛刺數刀,血流如注。 警方說,兩名受傷男女隨後就被送到天晟醫院搶救,男的受傷救治後,目前無生命危險,但女的身有三處刀傷,搶救後傷重不治,林女致死的原因可能是左胸刺傷並傷及器官致死。檢警相驗後初判是林女自殘,但確切死因案情待釐清。 (珍惜生命,請打專線一九九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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