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南市刑大一0七年查緝毒品通緝犯,於安平某汽車旅館逮捕童男,童男配偶林女在房內聽聞警方動靜,即將童男持有海洛因沖入馬桶,並試圖藏匿改造手槍。林女遭警方依槍砲罪嫌送辦,然台南地院一審認林僅短暫經手槍枝不算「持有」,判林無罪。台南高院法官認林雖未持有槍枝,但涉犯隱匿刑事證據,判處五十日拘役。
一0七年十一月間南市刑大接獲線報,得知童姓通緝犯落腳安平某汽車旅館,立即派員前往埋伏,待童男現身後將他逮捕,警方搜索旅館房間時,發現童男配偶林女用旅館毛巾包裹手槍,林女依非法持有槍枝罪嫌送辦。
案經檢方起訴,地院一審時,林女表示,警方進門前發現童男使用海洛因將毒品丟進馬沖掉,走出浴室發現床邊有槍,一時慌張擔心遭牽連,才隨手用毛巾包裹槍枝。
一審法官認林主觀上對手槍、子彈沒有執持、占有意圖,客觀上也沒有將槍枝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下狀態,僅有短暫經手、不符「持有」要件,判處無罪。
檢方不服一審判決結果,提出上訴。
案經台南高分院審理,認為林女雖未「持有」槍彈,但聽聞警方動靜出手丟棄海洛因、以毛巾包裹隱匿改造手槍的動作,足認林隱匿刑事證據犯行,撤銷原判並依刑法隱匿證據罪判處林拘役五十日,易科罰金五萬,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