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蔣謙正/高雄報導
有酒駕前科的黃子洋去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酒後開車,在愛河畔河東路、國民街口撞上林家四口,造成一死三傷。該案經高雄地方法院一審依酒駕致死等罪判處黃子洋有期徒刑七年十月;民事部分,法院判處黃男應賠償林男一家共三千五百四十九萬餘元。全案可上訴。
高雄地方法院今年七月一日針對三十八歲黃子洋涉酒駕殺人案開庭宣判,法官依酒駕致死等罪判處黃子洋有期徒刑七年十月徒刑,全案上訴二審中;民事部分,一審近日宣判,黃子洋應賠償林男一家共新台幣三千五百四十九萬九千三百一十四元。
林男接受媒體訪問時表示,訴訟至今飽受煎熬,身體還在努力復健,仍無法回到工作崗位,獨自承擔所有官司訟累,也不敢跟孩子講,深怕孩子年紀輕輕,會因此就對社會、國家感到失望。
林男說,希望酒駕致死能直接修法改為殺人罪,否則毫無嚇阻力,事後賠償也沒有意義;他不解為何執政黨在立院過半數,無法盡速修法,就算提高罰則,酒駕犯也不怕,酒駕還是層出不窮,這些人不把人命當一回事,就該以殺人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