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剛發動就自摔 一審判2月罰3萬 二審逆轉
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一名鄒姓女騎,去年八月凌晨於忠義路段連車帶人倒在地上,巡邏員警發現上前協助,發現鄒女身上散發濃厚酒氣,立即對鄒女實施酒測,結果酒測值超標,隨即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案經一審遭判刑二月、併科罰金三萬。鄒不服判決上訴二審,稱自己僅有發動車輛、未行駛,獲判無罪。
去年八月四日晚間,鄒女騎車前往萬豪酒店飲酒,酒後休息至凌晨四時許從酒店離開,鄒女一度想要騎機車離開,發動機車熱車後,剛踢開中柱,機車就壓著她倒地。
當時,遇上市警二分局民權所巡邏員警經過,立即將機車及鄒女扶起,卻發現鄒女渾身酒氣,疑似就要酒駕上路,兩警立即安排吹氣檢測,鄒女經酒測酒測值達0點五七克,當即被依公共危險罪嫌帶回法辦。
案經台南地院簡易判決,認鄒「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判處有期徒刑二月併科罰金三萬。鄒女事後提起上訴,指稱當時還沒有騎車就被車壓倒,嚴格來說並沒有駕駛,沒想到遇上警察,一時因酒醉、緊張胡亂表示當時「有騎車」。
受理本案員警在二審合議庭指出,現場有摸鄒女機車排氣管,觸感是「冰冰冷冷」、「涼涼溫溫」,而另名員警也並未親眼目睹鄒女騎車,鄒女當下的「自白」,依法不得作為被告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其說法反覆但不能作為對鄒的不利認定。
合議庭指出,「駕駛」應兼指「駕馭」、「行駛」,指行為人處於操縱、控制動力交通工具的狀態,駕駛的構成要件是「使動力交通工具運動、行進」,鄒女只有發動車輛,難認有駕駛行為,自然也難以依公共危險罪處置,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鄒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