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法務部調查局南機站一一0年九月傳出弄丟證人筆錄,當事人還向立委通風報信,為此前調查局長呂文忠備詢致歉說出「人多必有白癡」,未料一樣疏失同年四月中機站也發生過,曾姓男子因銀行法赴詢,偷走筆錄、提示證據等,時隔近半年才由警方另案搜索意外發現,台中地院依妨害公務判曾男三月,可上訴。
起訴書指出,三十九歲曾男一一0年四月十五日在調查局中機站接受詢問時,他見桌上有調查官製作詢問筆錄的初稿,當天下午四時多竟趁著對方不注意,趁機連同筆錄出稿、提示資料等放入隨身提袋內偷走帶離中機站,後來因台中第五警分局查辦另案,同年九月二十九日持搜索票到曾男住處搜索時,才在他家中意外找到中機站的筆錄初稿並通知調查局,並交由北機站移送偵辦。
檢方訊時曾坦承客觀事實,並有扣案筆錄、照片及相關搜索證據,台中地檢署以他同時犯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物品、竊盜等罪嫌,二罪想像競合,從重依竊盜罪嫌將他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台中地院審理時,曾男坦承將筆錄、提示資料帶走,但辯稱自己當時精神恍惚,吃藥時不慎將藥袋放在筆錄草稿上,才順手將藥袋、筆錄草稿一同收起,還說「不知道這不能拿」,他以為只有蓋手印的筆錄不能拿。而曾的辯護人說,該筆錄僅為供受詢問人確認詢問範圍及答覆方向初稿,並非公務員職務上所掌管文書,且該筆錄紙張價值輕微,不具可罰違法性。
法院勘驗中機站內部監視器,發現曾男刻意將藥袋從右側左放到筆錄上,再連同一起收進提袋內,過程連貫僅六秒,顯非誤放而有故意以藥袋遮掩一併取走;另曾警詢時也曾說,他有想過要歸還筆錄,但事情太多忘了。
法院審酌,曾男竊取調查局筆錄,對公務文書、財產保管有傷害,侵害公務單位職務嚴正性,同時犯妨害公務、竊盜,而檢察官誤認從重論竊盜罪,應是從重論妨害公務才對,依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文書判曾男三月徒刑,得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