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康子仁∕台北報導
民國一一一年海軍陸戰隊新訓中心遺失手槍案,監察院經過調查,認定指揮官默許所屬營長、連長共謀,以仿真模型槍偽充真槍,嚴重傷害國軍形象,全票通過彈劾指揮官及所屬營長,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監委調查,海軍教育訓練暨準則發展指揮部陸戰隊新兵訓練中心上校指揮官潘東昇發現所屬第二營遺失一把四五手槍,在得知並確認槍枝短少後,卻未依規定在獲悉案況起三十分鐘內逐級回報國防部列管。
監委查出,潘東昇為隱匿丟槍責任,默許所屬營長、連長集資購買仿真模型槍偽充真槍,混儲在械庫中,企圖共同掩飾丟槍疏失;新任營長交接點交時向潘東昇反映卻反遭斥責,僅在交接清冊註記槍枝有異,繼續隱匿槍枝遺失。
監委認為,潘東昇已涉觸犯陸海空軍刑法,為軍事上虛偽之命令、通報或報告,以及刑法公務員登載不實、國軍械彈爆材管理指導要綱及海軍械彈爆材管理的相關規定,違失情節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