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台中市第六警分局市政派出所劉姓警員辦案時,明知有六位民眾與案情無關,卻以「偵辦刑事案件」、「查緝查捕逃犯」為由,查詢六位民眾的個人資料,被督察發現報請台中地檢署偵辦起訴,法院以劉侵害民眾個資,犯一年以上重罪,考量未將個資再加以利用,減刑後依六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犯個人資料保護法判他一年二月,緩刑二年,可上訴。
起訴書指出,劉員一一0年二月三日至一一一年四月二十四日間,在擔任偵查勤務時明知有六位民眾並非他辦案的對象,又未經對方同意就假借職務機會,接連使用市政派出所、第六警分局警備隊的公務電腦,用其警員帳號密碼登入警政知識聯網單一簽入應用系統之刑案資訊系統。
檢方查出,劉在系統的「用途」欄輸入「偵辦刑事案件」、「查緝查捕逃犯」等不實查詢用途,另在「查詢條件」欄,輸入六位民眾的姓名、身分證字號,藉此查到六人的生日、犯罪前科及聯絡方式等,損害民眾權益、警政署系統對資訊管理正確性,被第六分局督察組發現,報告台中地檢署偵查起訴。
劉員的辯護人主張,劉僅是查詢通緝資料,也無證據顯示他將相關個資挪為他用,請求依刑法第五十九條情堪憫恕減刑。
台中地院認為,劉員是為查探六人的個人通緝刑案資料,而為非法搜集犯行,但未將個資加以利用,犯罪損害未擴大,且沒因此獲得任何好處,劉也和部分被害人調解成立、賠償完畢,且劉犯最輕本刑一年以上徒刑,依刑法第五十九條減刑。
法院指出,劉身為警察,相較一般人民,理應更遵守法律,卻假借職務機會侵害民眾隱私,考量一切情狀後,依六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共判他一年二月,緩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