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營區林小姐問:據說最近的刑法修正有增列防治家庭暴力的條文,可以更加周全地保護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健全,請問這是真的嗎?規定的內容為何?
答:刑法在二0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確實修正了第二百八十六條「對未成年人施以凌虐罪」,然而這個條文並非新增的條文,而且該條文的處罰範圍,並不只是限制於家庭成員之間,正確地說是針對被害人為未成年人的場合,所有觸犯此罪的加害人都將受到處罰,而不對加害人的身分或與被害人的關係加以限制。
依據現行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原本該條對於被害年齡的上限是十六歲,現行法為了與國內外法制接軌,將被害年齡提升到了十八歲。再者,對於此項基本規定,該條的第二項到第五項,分別規定了意圖營利加重、致人於死或重傷加重,以及被害人未滿七歲的加重規定。這些加重規定,最重可加到無期徒刑,最輕也加重成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根據立法理由的說明,「凌虐」是指通常社會觀念上之凌辱虐待等非人道待遇,不論積極性之行為,如時予毆打,食不使飽等;或消極性之行為,如病不使醫,傷不使療等行為均包括在內;此外,實務上認為凌虐行為具有持續性,與偶然之毆打成傷情形有異。
不過如林小姐所提到的,本條事實上仍然能發揮防治家庭暴力的作用。更具體地說,此次修訂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相信更能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並保護其權益。 (作者∕台南地檢署檢察官許華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