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導
台灣防治非洲豬瘟,原籍越南的新住民黃姓女子讓母親從家鄉寄豬肉火腿腸,桃園地院簡易庭判決有期徒刑三月;經上訴,法官認為事證不足、自白是受證人影響,改判無罪,可上訴。
起訴書指出,黃女明知越南並非農委會(農業部前身)公告的非洲豬瘟非疫區,一一0年八月間讓母親寄送豬肉火腿腸到台灣,並以毛衣為名目向台北關申報。相關貨物進到桃園國際機場遠雄航空自由貿易港區公司快遞貨物進口區,經台北關以儀器檢查時發現有異,開箱查驗後發現越南豬肉火腿腸兩條。
黃女在偵訊時坦承不諱,依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起訴,聲請簡易判決。桃園地院簡易庭審理後,依非法輸入檢疫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月。黃女不服,提出上訴。
重審時,黃女否認犯罪,供詞與偵查中自白有重大歧異。法院依據證人證詞及相關通話錄音,認定黃女是聽從證人建議,才在偵查中承認豬肉火腿腸是母親自越南寄送。
法官認為,依證據並無豬肉火腿腸申報進口的個案委任書,且其它資料也不能認定黃女是豬肉火腿腸實際收件人或委託進口人,檢察官所舉事證不能使法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撤銷一審原判決,改判無罪,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