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郭基生/基隆報導
基隆關表示,報運進口太陽能電池或模組貨品,輸入規定的適用是指進口電池應檢附出口國或產製國之產地證明書,進口模組除應檢附出口國或產製國產地證明書外,如非大陸地區產製的模組及其電池並應檢附其文件或切結書等供海關查驗。
如進口貨屬中國大陸產製者,除符合「輸入少量大陸物品准許免辦輸入許可證之規定」,即整份進口報單起岸價格(CIF)在新臺幣三萬二千元以內,且單項數量在二十四件以內者,得免申請專案輸入許可外,但均應向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申請輸入專案許可後,始准予通關放行。
基隆關表示,國產的太陽能電池或模組復運進口,免依上述輸入規定辦理,海關基於查緝職責,可依職權改按貨物查驗方式辦理是類貨物通關,以確認來貨產地確屬臺灣,如符國貨復進口,始得免依上開輸入規定辦理。
為防杜中國大陸產製的太陽能電池或模組經由第三地違規輸入臺灣,基隆關提醒廠商,在報運貨物進口時,依現行規定,應確實查明產地並據實申報,若未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依據關稅法規定,應於海關通知翌日起二個月內補正,屆期未補正將依規定責令限期辦理退運,基隆關籲請商民留意相關輸入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