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五十五歲曾姓男子擔任高速公路局中區養護分局約聘養護工多年,熟悉庫房管理,一0八年至一0九年間,將總價九十六萬元的材料,以十六萬元低價賤賣給廠商,所得用以購買佛像、日常花費,一審依貪汙罪,判刑四年、褫奪公權三年,全案上訴二審,一日宣判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原判。
起訴書指出,曾男九十年在高公局中區養護工程分局當約聘道路養護工,他長期管理庫房業務,清楚廠商進料、領料流程間漏洞,趁著廠商進料時刻意將護欄板、H型鋼柱及鋼墊塊放在暫置區,待廠商因維修需領料時故意不登記,廠商進料依規定採購的鋼材應編號入高公局倉庫,需維修時再申請領料,且換下的廢纜線、螺栓也應繳回高公局做有價變賣。
檢方查出,曾一0八年間告知廠商有批鋼材要變賣,將總價值六十六萬四百五十元的三百六十三片護欄板、鋼柱,以十二萬元賤賣給廠商後,將該筆錢當生活花費、買佛像之用。一0九年又以同樣手法變賣總價值三十多萬元的鋼材、廢料,再賤賣四萬元,因倉庫保全察覺異狀通報才曝光。
檢方訊時,曾坦承因長期管理庫房,利用職務之便分三次將高公局所有鋼材、廢料變賣,侵佔高公局價值九十六萬七千九百四十元財物。
一審審酌,曾已繳回犯罪所得,依法減刑,且職位不高、薪資不優渥,犯後繳回不法所得,未造成大甲段維護工程問題,惡性非重大,依刑法第五十九條情堪憫恕予以減刑後,依三個公務員侵占公有財物罪,各判三年二月、二年十月,三年,三罪應執行四年,褫奪公權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