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財政部三日放寬有屋族若遇五種情況須租屋,也可在綜所稅申報時,申報每年每戶十八萬元的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五種情況包含黃、紅單危險房屋,以及雖持有一房,但因在異地就業、就學或就醫,而須另外租屋等。
自今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台灣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每一申報戶每年所支付的租金(減除接受政府補助部分)於十八萬元內,可列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明年五月申報綜所稅首度適用。不過,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境內有房屋者,不得扣除。
財政部賦稅署長宋秀玲說明,考量實務上部分特殊情形,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雖有房屋,但仍有另行租屋居住需求,因此核釋種五特殊情形的房屋,可視為非其自有房屋,且其另行租屋,仍可申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
宋秀玲說,首先是經政府公告拆遷、或依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張貼危險標誌的房屋,也就是所謂的黃、紅單房屋。第二,已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達五成,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必須修復才能使用的房屋。
第三,繼承取得共有房屋,且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持分合計並非全部。宋秀玲指出,這部分主要是考量,持分不到一整戶者,無法自由地全權支配使用該房屋。
第四,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因就業、就學、就醫因素而異地租屋,且合計僅有上述三大情況以外的一間房屋(含共有房屋),而此一屋要符合自住、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第五,納稅義務人符合特定規定,與配偶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其配偶的自有房屋,也就是因分居而有需求在外租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