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水保局課長收賄 判刑9年半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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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前農委會水保局台中分局林姓課長,被控辦理標案時接受廠商招待喝花酒等賄賂。一、二審均依貪汙治罪條例判處林男九年六月徒刑,最高法院日前駁回林男上訴,全案定讞。

一審台中地院判決指出,林姓男子時任農委會(現改制為農業部)水土保持局台中分局治理課長兼正工程司,於一0八年三月至一0九年六月間,辦理水保局流域綜合治理計畫、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的水環境建設工程等,林男於一0七年十一月至一0九年六月間,多次接受廠商招待女陪侍飲宴,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不正利益;另外,林男於一0七年十一月二日收受廠商賄賂十二萬元。

台中地檢署接獲檢舉後,指揮法務部廉政署、調查局台中市調查處等單位偵辦,依違反貪汙治罪條例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等罪起訴林男。一審認為,依證人證述、飲宴消費單據、銀行存摺註記、通聯記錄等事證,林男接受招待及收賄事證與對價關係明確,卻於偵審時否認犯行、飾詞卸責,未繳回犯罪所得,未見絲毫悔悟,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六月,褫奪公權五年。

全案經上訴,二審由台中高分院審理,林男表示,廠商邀宴文化是水保局常態,應屬行政處罰,而非刑罰;但二審認為,林男受廠商招待時未支付費用,從時序過程與招待動機,可見緊接或附隨於廠商工程的進行、驗收等職務上行為,足認與林男有對價關係,駁回上訴,仍維持原判。

林男不服判決,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原審調查完備,量刑妥適,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