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官員汙857萬 判3年8月 廠商給回扣停權3年 再賠18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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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秘書室主任兼專委蕭銘彬,擔任科長招標時洩密給廠商收回扣高達八百五十七萬元,一審依貪汙罪判三年八月;文資局以其中一間承攬火災預警系統的廠商巨烽公司因給蕭一百萬元回扣,求償二倍不正利益,台中地院認為有理由,扣除二十萬元債權後,判巨烽應給付文資局一百八十萬元,可上訴。

文資局主張,辦理文化產業園區雲端火災預警系統規畫設置採購案期間,當時任秘書事務科科長蕭銘彬為讓巨烽公司順利得標,洩漏招標文件資料給對方劉姓負責人,最後巨烽以九百萬元得標,雙方一0九年二月十二日簽約,劉並交付一百萬元回扣給蕭。

文資局表示,一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已函請巨烽公司,命其十日內將二倍不正利益二百萬元返還,巨烽已收受該函後,加上先前採購案保證金債權的二十萬元抵銷,仍有一百八十萬元尚未返還,依採購契約、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九條、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要求巨烽給付一百八十萬元。

台中地院查,蕭銘彬收賄案經彰化地檢署起訴,彰化地院依貪汙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三年八月,褫奪公權四年;文資局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對巨烽公司停權三年處分,巨烽並未異議及申訴。

法院認為,文資局向巨烽公司追繳不正利益二百萬元,於法有據,扣除二十萬元保證金債權後,判巨烽應給付文資局一百八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