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人來台買房 不得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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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大陸人民來台買房不得出租,市府地政局定期稽查。(記者徐義雄攝)
 記者徐義雄/台中報導
 中國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取得不動產案件數逐年增加,台中市政府地政局今年稽查時,發現有陸人於取得不動產後將房子出租,未依申請目的使用,已違反法令,市府依法報請廢止許可。
 地政局長吳存金表示,陸人取得不動產後應依規定自住使用,不得出租,市府每半年定期稽查,如查獲違規依法處理,勿心存僥倖。
 地政局指出,內政部訂定《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不論陸人或陸資法人取得不動產,均須依規定向各縣市政府提出申請,並經內政部許可。截至一0九年第一季,內政部列管已許可的案件數為五九七件,台中市佔八十九件,佔陸人來台買房比例約一
成五。
 地政局表示,陸人在台置產有貸款不得超過五成、來台居留不得超過四個月、登記完畢後滿三年才可移轉過戶的規定,使用上僅能自用,不得出租或供非住宅之用,且每人限單獨取得一戶。
 吳存金強調,一旦稽查發現有與核准用途使用情形不符情形,市府將制止並廢止其許可,同時通知當事人限期於一年內移轉,如屆期仍未移轉,市府將對不動產逕為標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