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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特赦阿扁也是民進黨的司法正義?
近日盛傳在五二0賴清德就任總統之前,蔡英文總統將特赦仍在服刑、保外就醫的前總統陳水扁,總統府對此的回應既沒承認、也沒否認,法務部的回應也是含糊其辭,國民黨立院黨團則認為全民要的是真相,特赦前審理中的案件應先三審定讞。持平而論,陳水扁貪腐醜聞讓台灣在國際社會前顏面盡失,而且阿扁還有四個案件的真相尚未水落石出,判決也還沒結束,此時特赦阿扁豈非證明民進黨的「正義」是看顏色辦事?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四十條,「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顯示特赦的確屬於總統權責,倘若蔡英文執意要特赦陳水扁,誰也擋不了!但是,如果進一步探究,特赦陳水扁並非單純地憲法賦予總統特赦權的問題,背後更牽涉到台灣整體的社會認知與是否符合多數民意期待的問題,蔡英文不應率爾操觚。
事實上,過去十幾年台灣早就針對是否特赦阿扁歷經過數個回合的爭論,也正因為爭議太多,二0一五年十一月蔡英文在競選總統期間就表示「最大的原則是不讓人民在此爭議上繼續對立」,二0一七年十二月已身為總統的蔡英文再指出「如果社會對特赦前總統陳水扁能達成共識,總統府就會考慮特赦」。因此,問題的癥結應在於:台灣社會到底對特赦陳水扁達成共識了嗎?
在此次傳出蔡英文可能特赦阿扁的消息之後,在野陣營的反應包括國民黨立院黨團認為阿扁應承認犯行,待審案件應審理定讞;趙少康提出特赦三條件:認錯、道歉、還錢;謝龍介提出特赦二條件:陳水扁必須認罪,且十一億元不法所得必須沒收。顯然,在野陣營對於阿扁始終認為貪腐沒罪、也不認錯深感不以為然;在此前提之下顯然社會對特赦阿扁並沒有共識,甚至深綠的蔡丁貴亦曾表示綠營內部也是贊成、反對各半。
再從《特赦法》第三條「受罪刑宣告之人經特赦者,免除其刑之執行」的規定來看,目前阿扁還有四個案件尚未經法院審結(國務機要費案因二0二二年五月民進黨完全執政期間,立法院三讀通過《會計法》第九十九條之一修正案而將一審判決無期徒刑的阿扁宣告免訴確定),如果將來其中任一案件遭判刑定讞,此時特赦阿扁並不能「免除其刑之執行」。因此,國民黨要求這些尚未定讞案件不能一筆勾銷也確有其理。
更何況,阿扁在保外就醫期間,屢次對台中監獄的「三不規定」(限制項目包括演講、助選、站台、參選、接受媒體採訪、違法犯紀、恐嚇或傷害證人等與醫療無關的相關活動或擅自更換醫院治療)置之不理或打擦邊球含混過關。許多受刑人欲求保外就醫而不可得,阿扁不但三十八次保外就醫,保外就醫期間可以上節目、出席公開活動卻不必接受法院審理,甚至還踐踏公權力尊嚴,這豈是「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但是,話說回來,即將在五二0就任總統的賴清德一貫主張特赦陳水扁,他當選總統後更傳出他就任後特赦阿扁的三個可能方案。問題是,在沒有社會共識之下,倘若蔡英文特赦阿扁,是幫賴清德解套?還是把「炸彈」丟給賴清德?
到底蔡英文或賴清德會不會特赦阿扁,全台灣只能等著看。只不過,陳幸妤曾說「民進黨誰沒有拿過我爸爸的錢」,莫非民進黨企圖特赦阿扁,是為了陳水扁的「為黨犧牲」?還是更印證謝龍介所說,「黨證辦對張,官司有人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