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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澳斷橋案 2港務公司人員判無罪
記者張正量∕宜蘭報導
發生在一0八年十月一日南方澳斷橋,造成六名漁工死亡的案件,宜蘭地院在接獲檢方起訴後,八日進行宣判,四名營造、監造人員,依過失致死罪,分處一年六月到二年徒刑,兩位港務公司人員無罪,可上訴。
南方澳大橋一0八年十月一日吊索突然斷裂,導致橋體坍塌,壓到當時停泊於橋下的三艘漁船,造成船上三名印尼漁工、三名菲律賓漁工死亡。檢方在一一一調查後起訴負責施作大橋的營造公司、吊索系統公司人員未按設計圖施作,監造商人員沒有確實監督,負責維管的蘇澳港營運處人員沒有定期檢測發現鏽蝕,並依過失致死、過失傷害罪,起訴營造公司負責人林男、工地主任吳男、監造人員陳男、吊索工地負責人邊男,以及蘇澳港營運處工務科經理方男與黃男。
宜蘭地院八日一審宣判林、吳、陳、邊均犯過失致人於死罪,林判有期徒刑一年六月,吳、陳、邊各處有期徒刑兩年。至於兩名港務公司人員因為港區內的橋梁非公路法定義的公路,無法規規定進行巡檢,因此方、黃過失致人於死部分均無罪。
一審宣判時,分包主橋吊索端錨系統工程之九鼎公司現場工地負責人邊姓被告也出席,己經八十一歲的他帶著拐扙出席。他表示,雖然他是九鼎公司人員,但公司早己解散,他也不是實際施工工務人員,而是財務管理人,被判兩年是把他當作代罪羔羊,在收到判決書後會再研議是否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