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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擅自輸入未經核准的新型冠狀病毒檢驗試劑販賣 判緩刑
記者吳東興∕彰化報導
傅姓女子於一一0、一一一年間,涉嫌自大陸地區輸入未經衛福部核准的新型冠狀病毒檢驗試劑,共四次,進而販賣給他人使用,遭警搜索查獲。彰化地院審結,依販賣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醫療器材罪,判處六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緩刑二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提供八十小時義務勞務。
判決書指出,傅女明知輸入醫療器材,必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醫療器材許可證後,始得為之,仍於一一0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一一一年五月六日止,自大陸地區輸入未經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核准之新型冠狀病毒檢驗試劑,共四次,並進而販賣給他人使用。嗣經員警持搜索票前往搜索查獲,並扣得手機一支、記帳本一本、資料光碟一片等證物。
被告於偵查時否認犯行,辯稱她有在淘寶網向大陸地區賣家購買新型冠狀病毒檢驗試劑,目的是要幫別人代購,她並不知道購買新型冠狀病毒檢驗試劑是違法的等語。但她在法院準備程序中則自白犯行。
法院審酌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及考量其坦承犯行,主動繳回二五二劑快篩試劑等情,共四罪,定應執行六月徒刑。又,其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當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併宣告緩刑二年,應於緩刑期內,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八十小時之義務勞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