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提供帳戶給詐騙集團 十五人受騙匯款判一年二月

記者吳東興∕彰化報導

何姓男子涉嫌將自己申設的銀行帳戶及金融卡,密碼,提供給詐欺集團成員,詐欺集團再佯稱投資股票可獲利,向十五名被害人施用詐術,使其等陷於錯誤,匯款或轉帳到何男的帳戶內,被騙金額達六百七十一萬餘元。彰化地院審結,依洗錢罪,累犯,將他判處一年二月有期徒刑,併科罰金十萬元。

判決書指出,何男一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上午九點十七分許前之某日,在不詳處所,將其申設之銀行帳戶,金融卡、密碼交付予詐欺犯罪集團成員,供該員與所屬之詐騙集團成員使用該帳戶遂行財產犯罪。

嗣該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分別向十五名被害人佯稱投資股票可獲利,使其等陷於錯誤,匯款或轉帳至該帳戶內,款項匯入或轉入後,隨即遭詐欺集團成員轉出,而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的去向及所在。

被告坦承犯行,且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及被告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等為證,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法院認為,被告前因提供金融帳戶之幫助詐欺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確定,於一0七年間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符合累犯之要件,依法加重其刑。

法院審酌被告提供帳戶作為他人詐取財物、洗錢之工具,已嚴重損及社會治安,所造成之危害至深且鉅,並考量被害人共計十五人,受害金額達六百七十一萬餘元,雖坦承犯行,然迄未與被害人達成調解並賠償損失等情,累犯,量處一年二月徒刑。可上訴。